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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约不能继续履行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

来源:亚欧能源网    发布时间:2016-05-13 11:18:43 

    亚欧能源网家住范营镇某乡的张某某,今年24岁,正是适婚的年龄,在2015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5岁的朱姓女子,两人通过联系交往,按照农村习俗,张某某家于2015年12月份向朱
某家下彩礼100000元,购买五金一钻花费30000元。

    婚期本定在2016年4月份,但朱姓女子家以农村风俗为由,再次向张某某家索要彩礼20000元,并提出结婚时上车钱与下车钱分别为8800元、6600元,还需在婚前给女方购买一部最新款苹果手机以及购买高档衣服,甚至对男方家提出烟酒礼品均要二十四箱的荒唐条件。

    面对朱姓女子家开出的条件,张某某家实在无能为力,遂提出解除婚约关系,但遭到女方家的反对,并说按照农村习惯,男方家提起解除婚约的,女方家有权不返还彩礼。

    虽经多次找人说和,朱某家态度坚决,张某某家只得向法院起诉。2016年5月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,通过法庭调查,以及原告方举证,和相关到庭的证人作证,被告朱姓女子家承认收取男方家彩礼100000元,以及五金一钻的事实。

    庭审过程中,法官向被告朱姓女子及其父母讲述了法律规定,向其告知: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。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应返还彩礼,且原、被告也并未在一起同居生活,而原告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,依照法律规定,朱某家应当返还彩礼。

    最终经过法庭调解,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,被告愿意在6月1日前归还原告100000元以及五金一钻,而在订婚时为女方所花费的其他费用,原告方自愿放弃。(沈丘法院 李夏夏 任红宇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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